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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分配
1. 先返还投资资金的本金,后按照第2条中的分配机制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2. 项目投资总收益分成基本机制(针对具体项目可能作相应调整):
a. 投资方投资收益的90%由各投资人按投资比例分享;
b. 投资方投资收益的10%为管理收益:领投人分享5%,另5%为分站和古全众筹平台共同分享。
特别说明:
领投人任期不满1年(变更为有限合伙人、辞职、退伙、被除名等情况)的,不得参与分享管理收益;任期满一年但未至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旧领投人可分享2%的管理收益,新领投人可分享3%的管理收益;任期至有限合伙企业解散,退出项目融资的,可取得5%的管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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