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究竟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激发各类人群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政府将给予创新创业者哪些资金支持和服务?8月27日,市科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形成了“43323”的重庆特色,并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众创空间具备4大功能要素
“众创空间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对其内涵概念定义,目前全国各地都有各自的认识、各自的表述。”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意见》,对众创空间的“重庆版”认识与表述是:它实际上就是传统孵化平台插上了“互联网+”和“创投基金+”两个翅膀。
众创空间应具备融合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载体、创业辅导体系、技术与资本支撑等4个基本功能,这也是我市在理论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
众创空间重在盘活存量,有3条建设路径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划,到2016年底,我市将建成首批示范性众创空间300家,其中区县建设100家,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100家,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主体建设100家。
这些众创空间究竟怎么建?“总体上鼓励众创空间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并且鼓励盘活存量资产,不支持新增土地新建房屋。”该负责人说,具体来说,《实施意见》提出了3条建设路径,整合资源建设众创空间。
一是各区县、部门和开发区要根据五大功能区域不同功能划分对产业发展的需求,完善现有各类孵化器、协同创新中心、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服务功能,改造提升一批众创空间。
二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盘活现有土地、商务科研楼宇等存量资产,引入市场化机构,投资建设并运营大学生创业基地等众创空间。
三是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利用存量资产或传统孵化器,自主创办具有“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的众创空间。
采取“放权、让利、搞活”3大措施激励创新创业
据了解,为了鼓励6类人群创新创业,《实施意见》采取了多项放权、让利、搞活的激励措施。
一是从科技成果“三权”下放角度,扩大单位创新自主权。即,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二是从利益分配角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潜能。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课题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三是从待遇保障角度,力求解决科技人员的创新后顾之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带项目、成果离岗创新创业的,经所在单位同意, 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四是从职称评聘与业绩考核的角度,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科技人员获得的来自市场横向课题经费、创办企业缴纳的税收、创业后给单位捐赠的经费,在职称评聘时,视同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对待。这让科技人员不会因为搞创新创业导致这项考核不达标,在职称评聘时被拒之门外。“这是一项突破性改革,也是重庆首创。”该负责人说。
五是从引导企业创新创业角度,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专门提出推进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实施法人化改革。
六是从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角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经高等学校同意,学生休学创业,3年内保留学籍。
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载体”和“主体”建设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强调,统筹用好各种产业发展资金以及财政扶持资金,重点支持“载体”和“主体”建设。
一是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市财政每年将整合不少于2亿元的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众创空间能力建设和运营绩效后补助。
二是创新创业主体建设。比如,鼓励类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2年税收补贴和1年社保补贴政策;对招商引资的创新创业项目中科技创新事项,采取事前立项补贴或事后绩效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包”、“资金包”、“环境包”集成服务
据介绍,为了让各类群体更好地创新创业,我市将为他们提供“技术包”、“资金包”、“环境包”等集成服务。
“技术包”主要通过对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平台培育、科研成果评价四大改革,为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支撑。其中,我市将搭建科技服务云平台,整合开放全市技术成果、科学数据、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运用“互联网+”服务模式,开展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交易撮合、质押登记等专业化服务。
“资金包”旨在为创新创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包括建立种子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3个层次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区县、高校、院所和社会资本对创新创业进行投入,加速形成完善的创业投资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改革,探索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补偿制度;此外也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探索开展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试点。